辽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3.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市级应对工作
4.4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调查评估
5.2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技术平台保障
6.5社会动员
7.责任和奖惩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2.辽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机制,增强全市各级政府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吉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武警辽源支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态势及影响,市国土资源局或事涉县(区)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市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和保障方面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和落实。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请求。
2.2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市内跨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
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现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对专家组,成员由地质、气象、水利、地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对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等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3.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公众发布。其中蓝色预警为关注级,黄色预警为注意级,橙色预警为警报级,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蓝色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黄色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橙色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红色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2.2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3预警信息发布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预警信息会商研判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下一级地区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发育特征,结合其他孕灾条件,发布更为精确的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4预警响应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发布的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及时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黄色预警响应:预警等级为黄色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橙色预警响应:预警等级为橙色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红色预警响应:预警等级为红色时,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等监测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预警响应结束。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时限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判突发地质灾害达到重大以上级别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速报、1小时内书面速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2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4 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做好应对工作。各级政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4.2.1应急救援
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政府及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在上报信息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牵头负责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部署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各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困人员抢修受损的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灾情险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迅速向上级请求支援。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2.3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对于临时安置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和转移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食、饮水卫生保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原因、影响程度、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灾害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市级应对工作
4.3.1部门工作组应对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或地质灾害发生地请求等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支持。
4.3.2市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应急处置进展以及当地需求;
(2)指导有关县(区)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有关县(区)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5)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及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4.3.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灾害发生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害发生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市通报;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响应终止
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因素已经排除,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已经结束,由启动响应的政府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调查,查明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2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理顺分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体制,保证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数量,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区)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各级政府要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应对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装备,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6.4技术平台保障
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技术研发。推进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6.5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责任与奖惩
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区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辽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府办函[2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2.辽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附件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三、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四、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附件2
辽源市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辽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国网吉林电力辽源供电公司、铁路辽源站、辽源军分区、武警辽源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地质灾害所在地县(区)政府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对工作;分析研判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协调辽源军分区、武警辽源支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救援;督促、指导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方案;贯彻市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险情灾情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及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知识普及。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国家、省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资金支持。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药品储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和供应;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省通信管理局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监测和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市公用局:负责监测和处置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指导并帮助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通畅;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情、汛情监测,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灾情损失评估,指导农业紧急救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防治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并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强气象条件监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并进行研判。
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负责督促各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网吉林电力辽源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本企业经营区域内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
铁路辽源站:组织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辽源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辽源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四、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辽源军分区、武警辽源支队等部门(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政府等参加。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援;根据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民兵和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现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做好现场灾害调查、分析会商和灾害评估等工作。
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电力辽源供电公司、铁路辽源站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须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