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项目:(1)采矿权使用(占用)费;(2)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价款);(3)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2.收费标准:(1)采矿权使用(占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2)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示。协议出让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结果确定。(3)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