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龙山区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4〕264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0月22日
4、批准用途:能源基础设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占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寿山镇朝阳村、三合村、录山村、福山村、黑牛村、永康村、热闹村、大寿村、永治村、忠诚村范围内。经实际调查并经被征收人确认,用地总面积3.1143公顷,其中:拟征收朝阳村集体土地0.0450公顷(其他林地0.0450公顷);三合村集体土地2.4393公顷(其中:旱地2.3697公顷、水田0.0109公顷、其他林地0.0494公顷、沟渠0.0093公顷);录山村集体土地0.0900公顷(乔木林地0.0900公顷);福山村集体土地0.0190公顷(乔木林地0.0190公顷);黑牛村集体土地0.0450公顷(旱地0.0450公顷);永康村集体土地0.0048公顷(旱地0.0048公顷);热闹村集体土地0.0173公顷(乔木林地0.0173公顷);大寿村集体土地0.0852公顷(旱地0.0852公顷);永治村集体土地0.0641公顷(旱地0.0641公顷)、忠诚村集体土地0.0450公顷(乔木林地0.0450公顷)。拟使用辽源市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土地0.2596公顷(乔木林地0.2146公顷、其他草地0.0450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二级、三级和四级区片地价。
土地补偿费:其他农用地0.1350公顷×95万元/公顷×20%;耕地0.0900公顷×70万元/公顷×20%;其他农用地0.0900公顷×70万元/公顷×20%;未利用地0.0450公顷×70万元/公顷×15%;耕地2.4897公顷×55万元/公顷×20%;其他农用地0.2646公顷×55万元/公顷×20%;
总计35.8548万元。
安置补助费:其他农用地0.1350公顷×95万元/公顷×80%;耕地0.0900公顷×70万元/公顷×80%;其他农用地0.0900公顷×70万元/公顷×80%;耕地2.4897公顷×55万元/公顷×80%;其他农用地0.2646公顷×55万元/公顷×80%;
总计144.5292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177.3840万元。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办理征地补充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寿山镇朝阳村、三合村、录山村、福山村、黑牛村、永康村、热闹村、大寿村、永治村、忠诚村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征收预公告》下发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初审:张丹 复审:崔凯 终审:司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