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第21号)等有关规定,《辽源市融发矿业有限公司辽源融发高古采石场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2个方案通过审查,并公示7日无异议,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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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0日
初审:史湘滢 复审:张贺 终审:郭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