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关于开展行政裁决工作的相关要求,辽源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现将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31日
序 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实施 主体 |
行使 层级 |
1 |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 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各级人民政府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 |
2 |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矿区范围争议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省级,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