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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1 信息来源: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辽自然资执罚字〔2021〕5号

辽源市祥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已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村六组占用耕地3049平方米建厂房,其中建筑物1355.2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

  本机关已于 2021年8月 23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提出不陈述、不申辩和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罚款:24392元 (耕地8元/㎡×3049㎡)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东风支行(辽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0803220111200530081)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  军

  电  话:5096357

  地  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726号

                                              2021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李雪松)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