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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01 09:34 信息来源: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辽自然资执罚字〔2025〕2号

辽源市龙山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已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黑牛村一组、卫国村一组占用土地10102平方米(其中耕地9170平方米、其他土地932平方米)建公共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

  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提出不陈述、不申辩和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罚款:2,751,000.00元(耕地300元/㎡×9170㎡)

  93,200.00元 (其他土地100元/㎡×932㎡)

  合计:2,844,2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东风支行(辽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0803220111200530081)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欣宇

  电  话:5096310

  地  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726号

                                      2025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李雪松)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