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执罚字〔2025〕6号
辽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已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二组、四组耕地33948平方米用于东辽河岸带生态修复提升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
本机关已于 2025年12月 5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提出不陈述、不申辩和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罚款:10,184,400.00元 (耕地300元/㎡×3394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贺
电 话:5096303
地 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726号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