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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

发布时间:2018-04-13 09:31 信息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责任编辑:李雪松)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