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