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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8-04-13 10:06 信息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责任编辑:李雪松) [纠错]